基本案情
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由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入场对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进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招标,正在进行施工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中标,之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但是,两份合同关于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的约定存在差异。后来,双方产生纠纷,无法就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虽然双方就案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履行了招投标及备案手续,且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是由于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进场施工在前,且在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之后才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本次招投标结果无效,那么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也全部无效。法院按照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于是按照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核定了房地产公司尚欠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数额。
焦点问题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案涉的两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应该如何认定案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属实,属于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因此两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均为无效。虽然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提出主张,认为案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并不属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不能认定第二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只要其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在两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的结算。因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实际情况与第一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相符,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的是第二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需由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订立的数份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提示
只要招标程序已经履行,相关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必须招标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而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签订的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产生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以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为准。
此外,虽然在保障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不影响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的结算,但双方当事人依然要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