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计算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息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8-05 17:36 浏览:1627次

基本案情

20132月,Y公司将涉案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发包给H公司。双方约定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按施工进度支付,拖延支付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时,按年化利率30%计息。

20133月,H公司进场施工。同年10月,Y公司开发的项目因手续不全被政府叫停。后于20143月再次开工。20145月,因Y公司欠付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进度款,导致再次停工。此后该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未再开工,H公司也未继续施工。

2017年,H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并要求Y公司支付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及利息,利息以约定的年化利率30%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因未招标而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双方约定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过高,调减至年息24%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计算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但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法院裁判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无效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率可参照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施工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虽没有竣工,但已协商停止施工、退场并结算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参照适用范围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率。因此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对欠付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利息有约定的情形,应按照约定利率计息。

第二,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的,应当调减。双方在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率过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调减至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此案件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修订,当时规定的年利率为24%,因此判定将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调减为年息24%

案件提示

在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领域,拖欠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承包人通常会通过约定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欠款利息或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约定利息、违约金,或是两者都约定,在诉讼中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却不甚明了。律师提示,发包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约定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垫资利息以复利计算的约定无效。虽然垫资与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款性质有所差异,但仍应注意避免约定复利,以防约定失效后直接适用基准利率计息。

第二,不要只约定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除补偿作用外还有惩罚作用。但惩罚性违约金数额被调减至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30%。也就是说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最高只能获得1.3倍基准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

第三,建议约定较高固定利率。在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可以参考合同约定的利率,那么在合同有效时,当然会适用约定的利率。所以,承包人应当选择在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较高固定利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