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和市政基础设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和市政基础设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法》、《建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和市政基础设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和市政基础设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体质量和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体质量;
(三)抽查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材料、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体质量、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临时性房屋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八方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